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2023年7月18日
本期嘉宾
嘉宾:毛钰润
职务:
简介: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嘉宾:黄欣
职务:
简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
嘉宾:张佳莹
职务:
简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城镇职工保险业务处
嘉宾:林呈亮
职务:
简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城镇职工保险业务处
主持人:“12333在线”来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培培,节目编辑雅杰,欢迎各位新老朋友光临《12333在线》。今天互动的主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我们的节目也同时在新浪微博进行直播,大家搜索微博用户“上海12333”,欢迎在每条直播贴上评论或转发,我们期待看到你的观点与见解。
主持人: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基准费率是多少?
毛钰润: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主持人: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黄欣: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行业类别信息,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如用人单位主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调整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调整信息,于次月变更用人单位工伤行业类别,相应调整工伤行业基准费率。
(2)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如主要业务范围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携带登记证书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是哪些?
张佳莹: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主持人: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是哪些?
张佳莹: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主持人: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林呈亮: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方式和周期、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主持人: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毛钰润: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黄欣: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主持人: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张佳莹: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哪里提出申请?
林呈亮:
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4)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分支机构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派遣的从业人员在本市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什么是工伤康复?为什么要进行工伤康复?
毛钰润: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促进工伤人员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让工伤人员重返家庭和社会,提高工伤人员生活质量。
工伤康复有利于促进工伤人员最大限度的恢复生理功能,减轻工伤人员的伤病痛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确认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住院费用,还能减轻个人和单位因工伤人员住院康复治疗带来的经济负担。
主持人:工伤康复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形式?
黄欣: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医疗康复是保证工伤人员全面康复的前提和基础;职业康复是医疗康复的发展和完善,是帮助工伤人员保持和恢复适当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是开展工伤康复的核心;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
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不同,工伤康复有住院康复、门诊康复等方式。目前,本市住院康复实行工伤人员申请、鉴定机构确认的管理模式,主要收治伤情较重的工伤人员。
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张佳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林呈亮: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行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主持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毛钰润:
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其中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工伤认定书就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主持人:工伤人员可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黄欣: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中心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经所在单位报社保中心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若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哪些人员可以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张佳莹: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主持人:工伤人员如何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手续?
林呈亮:
工伤人员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者身体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原则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书。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填写完整的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工伤人员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符合配置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配置阶段性或周期性辅助器具)。确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并告知市社保中心。
主持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毛钰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主持人:按项目参保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黄欣: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的参保凭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主持人:《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张佳莹:
为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主持人:快递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林呈亮:
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参保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快递员在未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享受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则处理。
主持人:下面由嘉宾开始回复网友的问题。
lili:对于初创型小微企业,单位工伤费率如何界定?2023年单位基础费率是0.16%~1.52%之间。
张佳莹:
本市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阿非: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经医院抢救后现已出院,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黄欣:
对于劳动者而言,伤和病的保护一般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主要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hr萌新:就上海而言,完整的工伤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具体有哪些时间节点、关键事项需要注意呢?
黄欣: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十二圆蛋: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黄欣: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竹籽: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垫付费用。现由用人单位拿所有病历材料和发票向工伤保险申请报销,请问报销下来款项是打入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
林呈亮:
工伤医疗待遇申领时,单位申请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单位账户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据此对垫付金额和垫付项目等进行审核。
薯片猫:工伤鉴定是否需要等停工留薪期满才能申请?
毛钰润:
根据《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薇呀呀: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后,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什么材料?
张佳莹:
您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或上海社保公众号“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请”的相关办事要求及材料。
八二斤:如何查询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毛钰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各方当事人,并抄送或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结论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采取公告送达,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进行。
Joey:老师们,下午好!公司组织外地团建旅游已购买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员工意外,是否符合工伤申请?
黄欣:
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商业保险,由企业自愿投保,可以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一种补充。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吃海带:员工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事故,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是对方全责,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吗?必需在事件发生的多少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黄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一般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中:请问员工若社保缴纳在A地,到B地出差发生工伤并在B地就医治疗,如何处理?
黄欣: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提问人: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工伤医药费能全报吗?另外我使用社保卡结算,那医药费是按发票报销吗?
林呈亮: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主持人:一个半小时总是那么快,感谢您的积极参与。